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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贯彻执行国家、北京市有关文化、文物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制定本区文化、文物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2.负责本区各种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、筹备与组织实施;指导和督促社区文化建设及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;组织文化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搞好阵地文化活动及有关业务建设;指导街道、乡文化站的业务工作。
3.负责制定本区文物修缮计划和保护、利用方案,负责本区地下出土文物进行保护和抢救;对大型施工项目进行勘探发掘;负责馆藏文物和文物资料的收集、保管、鉴定、研究工作;负责新开办的旧货市场的核准工作;负责新建博物馆的核准和业务指导工作。
4.负责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生产、制作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本辖区音像市场、录像放映、歌厅视盘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5.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;负责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;负责对设立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的备案工作。
6.负责办理各种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;负责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审、换证、登记、政策法规培训工作。
7.负责本辖区营业性演出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、电影放映、中国字画销售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8.负责协调本区的“扫黄打非”工作,依法查禁淫秽、非法和内容不健康以及伪科学的出版物;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;负责本辖区书报刊市场印刷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;负责书报刊、电子出版物、印刷、图书市场、音像市场、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;负责对本区旧货市场实施日常文物监管、行政执法工作,查处各种文物违法违章案件。
9.负责对各文化艺术协会的筹建、审核及业务管理工作,督促协调文化艺术协会开展各类活动。
10.负责本区文化产业的规划和协调。
11.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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